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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担保纪检监察简报(2016年第4期)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16/9/1

吉林担保纪检监察

2016年第4期(总第14期)

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委      2016年5月25日

        按:经典的力量,不因时间流逝而消减;使命的传承,需要从经典中汲取智慧和力量。
        2016年对于纪检监察工作来说意义重大,因为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颁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两项法规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坚持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是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的制度化、常态化的重要成果,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简报从本期起,开设“《准则》《条例》”解读专刊,营造学习和贯彻两个党内法规的浓厚氛围。
        在一个诱惑越来越多而要求越来越严的时代,党员干部对自己的言行不能不经常进行自省,避免“走错一步、毁掉一生”的发生。《准则》和《条例》就是党员干部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指示灯”。党员要永葆政治青春,就要时刻不忘党旗下的宣言,自觉把两部法规作为一面镜子对照检查,在思想上多一些扪心自问,问一问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纪律的要求。问得清,守得住,才能行得正,走得远。从当前的关注点或者敏感点来看,尤其要做到以下“六问”:
        一问:党员微信朋友圈是不是私人空间?
        《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可见,妄议中央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是通过信息网络、广播或者座谈会等途径公开的。微信是当今社会越来越重要的传播媒介。党员的微信朋友圈,无疑是信息传播的一种重要渠道,它的浏览对象是不特定人或者特定多数人,具有相当的公开性,并非仅有家人和少数经常交往的好友,不属于私人空间。如果党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妄言妄语,胡言乱语,就会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因此要受到违纪处分。比如,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吴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篇关于攻击“一国两制”的文章,便轻点手机屏幕进行分享,发表评论附和。他的这一举动,看似不经意,其实违反了政治纪律,一条很重要的政治纪律——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与此相关,党员微博不是法外之地。任志强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微博上持续公开发布违法信息和错误言论并产生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不仅微博被关,而且受到了西城区委的处分。
        二问:党员干部填报事项报告表是不是小事?
        《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其中第六十七条规定,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填报个人事项报告表,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是否如实报告事项,涉及到对党是否忠诚、对组织是否坦白、个人是否诚实的问题,不是小事情。因此,《条例》把它作为一条重要的组织纪律写进去了。现在,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正在“升级”、不断细化,不仅对新任领导干部实行凡提必查,而且每年还要对一部分人进行抽查。2015年全国共43万副处级以上干部被抽查,近四千官员不如实报告被取消提拔资格。
        三问:党员用手机短信表达诉求是否违纪?
        《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其中第七十二条规定,有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就是说,党员发短信表达诉求,关键看诉求的内容,如果是不正当的,是涉嫌为自己谋取私利的非组织活动,尽管没有送礼,不构成贿选,但一样构成违纪。
        四问:党员“正常的礼尚往来”行不行?
        《条例》没有对这类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其中第八十三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从近年来看,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问题确实比较突出,这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关系,确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纪律规范。判断礼尚往来的标准,要看是否有来有往,如果只来不往,就有问题了。另外,如果“礼”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肯定逃不出纪律的“法眼”。在这方面,我们要牢记两句话:“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上掉馅饼的时候,是地上有陷阱的地方”。
        五问:党员干部可不可以出入私人会所?
        《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其中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这是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硬规定。对不收手、不知止,规避组织监督,出入私人会所,组织隐秘聚会的一律从严查处,对参加聚会的要找本人谈话,令其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很多高级干部由于出入会所受到了这样的惩处。比如,原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万庆良,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多次出入私人会所,大吃大喝,这是他落马的重要原因。现在,《条例》写得这样明确,我们就不要犯这样的低级错误了。
        六问:党员交通违法算不算违纪?
        《条例》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规定,不论何种犯罪行为,只要是犯罪情节轻微由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由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这就意味着,乱停车被贴条,闯红灯被扣分,乱并道压黄线……这些交通违法行为固然不可取,但从法律角度讲不算犯罪,也不需要动用《党纪处分条例》;但那些触犯刑律,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或危险驾驶罪等判刑的,那党纪就不会视而不见了。(部分摘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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