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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3月金融监管政策全梳理
作者:admin    来源:改革发展部    时间:2018/4/18
    一、全面回溯分析

(一)政策调控趋严:我们看到银监会和央行共24个政策文件,主要集中在1月和3月

1、今年一季度,央行和银监会在政策方面继续发力,特别是1月份,银监会和央行合计出台13个文件,几乎占到了一季度政策文件的一半。2月份则略显平静,银监会出台3个、央行出台1个。

2、不过,进入季末(3月份以来),政策集中发布期再次来临,银监会出台7个政策文件,央行出台1个,银监会在政策上的力度明显进一步加强。

3、可见,就整个一季度而言,监管层的力度没有丝毫减弱的迹象,不过相较于2017年,整个政策的思路仍然是在进行“补短板”的操作,很多政策先前已经征求过意见,或者已经提前披露,例外股权管理、委托贷款、数据治理、金融机构从业等等。

(二)预期引导透明:4号文向我们展现了2018年的工作思路、重点和要点

4号文是银监会春节后连续第二个周末没有休息发布的文件,全文超过1.2万字,内容很全,引导性很强。最主要原因是市场乱象还没有得到根本性扭转。

1、四大思路:一是在化解存量风险上求稳、遏制增量风险上求进,预留政策空间,实行新老划断;二是监管是短期和长期相结合的一个工作;三是当前金融创新不是过快,而是相对滞后,不是过多过度,而是相对不足,但对以套利为目的的“伪创新”坚决予以整治和取缔;四是将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以及影子银行作为2018年整治重点。

2、8个重点和22个工作要点:一是公司治理不健全,包括股东与股权、履职与考评、从业资质等三个方面。二是违反宏观调控政策,包括违反信贷政策和违反房地产行业政策。三是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产品风险,包括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理财业务、表外业务、合作业务等四个要点。四是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主要是与金融消费者权益直接相关的不当销售和不当收费。五是利益输送,包括向股东输送利益、向关系人员输送利益。六是违法违规展业,包括未经审批设立机构并展业、违规开展存贷业务、违规开展票据业务、违规掩盖或处置不良资产等四个要点。七是案件与操作风险,主要是列举了一些案件高发多发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员工管理不到位、内控管理不到位、案件查处不到到位。八是行业廉洁风险,包括业务经营和信息管理两个方面。此外,还单独列举了监管履职方面的负面清单。

(三)债券规范加强:严控交易不规范和加杠杆

1、302号文主要解决债券交易不规范(特别是债券代持纳入表内监管)和杠杆(通过限额约束)两个问题,可以看出债券统一监管时代已经来临,去杠杆全面来袭。通过统计对比分析发现,整体上无忧,但部分城商行与农商行面临的调整压力较大,对于存款占比在60%以下的银行而言也存在一定压力。

2、与此相伴随的是,沪证监机构(2018)2号文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以及证监办发(2017)89号文也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等两份文件相配套,明确不得私下或在表外开展债券、不得以其它形式代替书面合同等等。

(四)资管行业一统:表外、非标、通道、债转股以及异地非持牌业务受到严格限制

1、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自2018年起正式实施

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资管产品管理人与资管产品的范围(基本上涵盖了金融机构的各类型资管产品,同时明确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即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应该说这一规定有五大不利,分别为对保本型产品不利(利息收入不免税)、多层嵌套不利(重复征税)、信用债投资不利(利率债可以免税)、非公募基金不利(公募按3%简易征收)、自营不利(按6%征收),同时56号文还增加了资管产品的成本,降低了银行的利差空间等。

2、一行三会等相关部门的政策文件约束

这一个季度甚至半年以来,监管层面经常出现“叫停”、“禁止”、“规范”、“不得”、“应当”等词汇,例如包括信托、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私募基金等等在内的传统通道路径全被堵住,以及包括公募基金出让管理权的证券类通道、资管产品不合规的分级设计、无场景ABS以及政府融资的相关业务(如PPP、特色小镇、政府投资基金等)等等也均已经受到明显的政策压制或高压约束等。

主要政策文件约束内容

  • 一行三会:

资管新规:严禁期跟错配、分级产品约束较强,金融机构不得将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货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入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 银监部门:

1、《商业银行委托货款管理办法》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资金来源不能为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如信托计划、理财、资管计划等),不能投向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

2、《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资产管理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应贯穿穿透原则,将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纳入基础资产的风险暴露,即当作授信一样。

3、55号文《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信托公司在银信类业务中,不得接受要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与委托方银行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要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要求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市、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等。

4、暂停设置有中间级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银信合作业务不新增。

  • 证监部门:

1、不得新增与根行委托货款、信托货款等货款类业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对多),已参与上述货款类业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然到期结束,不得展期。

2、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上述货款类业务的,应彻穿透原则,确保资金来源为委托人自有资金,不得刚性兑付。

3、在股票质押式回购方面,禁止金融机构和相关产品加杠杆,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

  • 中基协

1、不属于私募基金范畴的三类情形,将不再办理备案申请

(1)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货、小额货款、保理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属于借货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

(2)通过要托货款、信托货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货活动的;

(3)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上述活动的;

2、对投资范围涵盖场外期权的期货资管产品暂停备案:

期货资管自2017年开始与场外期权的规模不断增加,商业根行、私募基金、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是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主要买方机构。

                                               

3、异地非持牌业务面临溃逃窘境,持牌牌照变得愈发稀缺和珍贵

随着监管对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检查等政策铺面而来,异地持牌专营机构开始成为诸多银行异地经营的合法路径。实际上,对于很多银行而言,成立专营机构的目的在于激励机制的建立以及专业化的分工,也有一些是基于政策的引导(如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等)和风险的隔离等,当然更多银行主要是为了利用上海、北京等地的金融信息及资源优势来快速开展业务和进行异地作业,不过实际上专营机构涉及的问题和细节还比较多,即便专营机构所在地的监管机构,也无意公开透露相关信息(比如纳税等),以免刺激法人机构所在地的神经。

4、市场化债转股(152号文)

152号文提出“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依法依规向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一时间市场开始各式各样的唱多解读。但笔者认为,用理财资金投资债转股基金并不新鲜,最早可追溯基于2016年负债近2000亿元天津渤海钢铁的一套债转股实施方案(只是流传版本)。

不过152号文在诸多政策方面有所放松,但仍有一些配套政策细节尚未明确,如资本占用、流转退出机制、风险与收益匹配等等,我们预计有关债转股基金等后续可能会与北金所平台挂钩,并会对债权银行的资产配置行为产生影响,同时资管新规及银行理财新规后续也应该会有更明确的政策予以说明,因此建议做好与监管的沟通工作,同时密切关注同业动向,即便要做也要坚持从监管那里获得其它层面的补偿,同时不单独介入,把握抱团取暖、分批次少量、选定真正市场化债转股项目等原则。

(五)利好政策相伴:如降低拨备、资本补充、外资银行许可事项和数据治理等

在严监管成为趋势并在相关政策不断落地的背景下,一些利好政策也相继出台,如降低商业银行拨备、鼓励资本创新、外资银行准入以及数据治理等方面。

1、银监发7号文将贷款拨备的数值调控改为区间调控,表明监管权限在提升、容忍度在下降

应该说,2月中上旬监管部门还在摸底,下旬就印发了7号文,效率着实很高,应该是资产质量的问题已经掌握得差不多清晰了。而在防风险的同时,鼓励风险主动暴露、提高信贷额度可能是更具针对性的目的,同时数值调控改为区间调控、贷款拨备率下调幅度更大等使得监管部门的权限进一步提升,容忍度在下降,也表明中国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处置问题已到最后的攻坚阶段。

2、央行和银监会双双鼓励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以应对表外回归表内对资本的过快消耗

央行、银监会等五部委相继发布第3号文件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明确积极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有益探索,并拓宽资本工具发行渠道、增加资本工具种类、扩大投资主体范围和改进资本工具发行审批工具。可见在严监管的背景下,表外回归表内、类信贷回归真信贷使得商业银行资本消耗越来越大,而目前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确实下降得比较快,部分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也处于较低水平。

3、银监会发布数据治理征求意见稿,以及牵头成立金融云公司,弥补商业银行数据质量短板,贯彻普惠金融发展路线

现阶段已经有不少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公司在布局金融云业务,但考虑到单家金融机构做不了(如很多中小金融机构)或者单一做的投入产出比不划算等问题,银监会日前牵头16家金融机构成立了金融云公司,并发布数据治理指引打好基础,实际上这也是《中国银行业信息科技“十三五”发展规划监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中小金融机构应积极准备介入。

4、外资银行的开放进程不断加快

2月24日,中国银监会再次发布关于外资银行的许可事项办法,一是增加了关于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规定;二是取消了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三是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可见,外资银行在境内经营的限制正被进一步放开。

(六)处罚事件不断:重点查处各类风险案件

2017年全年,银监会共开出罚单3452张、涉及1877家金融机构、处罚1527名责任人员、罚没金额仅30亿,同比增长10倍。这在中国历史上绝无仅有。

二、下阶段主要展望

(一)非标转标:不再只是概念,将成为未来转型的真正业务方向

随着通道业务空间的全面挤压,以及非标所面临的高压约束,后续非标转标不再只是概念,而将成为未来转型的真正业务方向,即在真正的平台上,实现真正的转标。目前来看,主要包括五类:一是通过信托、资管计划等,将基础资产进行包装,真实在全国性交易平台上出售,如交易所的ABS、北金所的债权直接融资计划、银行间的CLO等;二是商业银行寻找原始权益人,并基于原始权益人做收益类ABS,银行用理财资金认购,由原始权益人用获得的资金归还非标贷款;三是通过银登中心过桥转让(形成银登挂牌的信托受益权);四是通过私募ABS出售;五是通过在一定平台上或同业圈中进行资管份额的流转。五种方式,区间在于程序繁简、时间长短以及监管部门管不管或怎么管,通常情况下,规范的路径总是费时费力,不规范的东西往往干脆利落但机会常常稍瞬即逝。

(二)监管方向:银监会十领导集体亮相新闻发布会对未来指明监管方向

2018年3月2日下午,银监会在京举行“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推动银行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新闻发布会,银监会官方网站同步披露本报告第一部分内容,同时笔者还搜集了银监会相关领导的记者问答等内容。本次新闻发布会可以说级别非常高,银监会高层领导几乎全部出动,其中还有60余家中外媒体参加了本次新闻发布会。监管高层走向前台,直接向大众传递政策信息,做好预期引导。

从内容上看,本次新闻发布会非常充实,涉及方方面面,特别是关于资管新规方面,银监会表示已经起草好理财新规等相关监管办法,正待发布,作为资管新规的配套细则,预计3月份市场期盼已久的资管新规(正式稿)将会问世,资管行业大变革将正式开启。同时,银监会还指出目前不良贷款反弹压力较大、影子银行存量仍然较高,银行还会于近期出台相关资本补充办法,目前银行业的资本补充压力比较大,在未来表外回归表内的大趋势下,资本补充渠道放宽是必然的,中小银行应提前做好准备。

(三)资管新规:关注和留意每一个政策和市场细节

1、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揭示一些现状和趋势

纵观2017年理财市场报告,用过山车的变化形容可能最为贴切,同业理财几近腰斩下,个人理财与机构理财均有误伤嫌疑,而下半年以来保本理财大幅增长1.43万亿元,成为理财市场最大的动力源,国有大行和城商行依然保持5%以上的正增长。趋势上看,发行销售端依靠零售的倾向已愈发明显,机构端也逐渐浮出水面,理财增速大幅腰斩也似乎已接近平衡点,增长最快的保本理财很难再成为新动力,资产配置单一的症结依然没有明显改观。

2、中国理财网发布的《理财综合能力评价报告》充分融合了资管新规的要求

2018年2月11日,中国理财网发布2017年全国银行理财综合能力评价报告。由于理财综合能力评价每年的指标体系、标准、口径等前后不一致,使得各年之间的排名无法对比。而在资管新规以及理财新规正式发布后,指标口径还会进一步调整,因此可给予密切关注。应该说此次排名充分融合了资管新规的要求,例如净值型产品、公允价值、期限错配、风险、理财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理财信息披露、第三方托管等,政策导向性比较明显,整体上看理财中心对本次评价的指标体系比较认同,评价结果显示,净值化产品占比明显提高,金融同业类产品占比下降明显、理财规模的波动性明显降低、标准化资产配置比重提升较多。此外,该报告提出金融同业类型理财占比10%的标准,笔者认为这可能是监管鼓励的方向,即理财销售端或产品端的同业类占比应不能超过10%,同时理财产品的波动性不能太高,特别是不能受季节性、政策性等因素影响,否则持续性会较差,如果波动性较高,意味着该行理财产品规避监管的可能性较高,同时真正的主动性资产管理产品占比较低。而上述所概括的七大指标特点也应作业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未来导向,应做好提前准备,并与理财中心保持经常沟通,了解同业情况,明晰政策动向。

4、招商银行发起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

风险隔离是监管层面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一个最初始的要求,那么成立资管子公司,由其发行理财产品便是顺理成章的事情。3月23日,招商银行发布公告,宣布拟出资50亿元全资发起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这是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值得关注的大事情,但仍需要监管部门审批,在2015年底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建设银行等也曾提交设立资管子公司的申请,但以不属于银监会管辖而未获批准,相信这一踌躇不前的现状将会有所改变。

三、2018年一季度的政策文件汇总

2018年一季度的政策文件汇总

(一)银监会(15个政策文件)

1、20180105银监会《商业银行大频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20180105银监会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1号令)

3、20180106 银监会《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8年2号文)

4、20180112 银监会《关于开展投资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银行试点工作的通知》(2018年3号文)

5、20180113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2018年4号文)

6、20180116 银监会《关于印发<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里规则>的通知》

7、20180211 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8、20180224 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

9、20180228 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货款损失准备金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7号)

10、20180309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

11、20180312银监会等《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银监发5号文)

12、20180316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13、20180319 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三农和扶贫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14、20180319 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15、20180321 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公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青理结果

16、20180321银监会 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

(二)央行(9个文件政策)

1、2018010央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务跨境政策促进便利化的通知》

2、20180105央行等《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20号)

3、20180115央行等《关于金融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

4、20180119央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的通知》(银发(2018)16号)

5、20180119 央行《关于优化企业开户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7)28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开展优化

企业开户服务监督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0号,以下简称《督导通知》)

6、20180125 央行等《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全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7、20180126 央行等《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152号文)

8、20180227央行 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境外机构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

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三)银登官网信息更新(共6条)

2018年以来银登网最新重要信息更新共6条,拜访机构9家(包括工行、农行两家国有行)

1、20171225 银登网 组织召开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标准合同文本及《主协议》起草修订工作组第一次会议

2、20180104 银登网 欧洲信贷资产流转市场调查研究

3、20180115银登网 银监会:要充分发银登中心等机构作用,形成监管合力

4、20180312银登网 易纲:更要注意盘活信贷存量,优化货币信贷结构

5、20180319银登 银监会打击不良资产“假出表”

6、20180321银登网 银监会:通过信货资产转让和收益权转让等方式盘活小微企业信货资源

2018年以来拜访银登的机构包括渣打银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农业银行、中原银行、网商银行、工商银行、 HIS Markit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责任公司等。


银保监1号文面世!融资担保公司迎来四项配套制度

 金融监管研究院

2017年8月2日,国务院发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的大背景下,该条例的规定契合了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加强金融监管、补齐监管短板”等精神。此次银保监会1号文发布的四项配套制度,正是对融资担保条例相关规定的落实。

银保监会发布的融资担保四项配套制度文件具体如下:

1、《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

3、《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4、《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这四部文件中,《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和《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影响较大。

这两部法规在监管思路方面,一定程度上借鉴了银监会对银行在资本管理和流动性管理等两方面的监管——这也意味着针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将从过去的“粗放式”将逐步转变为“精细化”监管。

可以看到,在担保业务权重方面,办法按照不同业务类别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担保权重。在具体计算上,向小微企业、三农业务方便倾斜,ABS等业务则仍然按照100%计提。

在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分类方面,则按照投资标的的不同,分为I-III级别,以保证融资担保公司的流动性和代偿能力。

相对而言,其他两个配套措施对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影响较小。

其中,《融资担保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是基于原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银监发[2010]77号)修订而来。除了一些专用名词的更新,以及流程手续上的微调,在内容上无太多实质性变化,具体可参考文末的新旧对比。

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业务合作指引》则着重于规范银行和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主要规范了银担合作的原则、流程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禁止银行与非持牌融资担保公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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